海宁市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法规-知天下-天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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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海宁市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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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0 11: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精神,结合《海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要求,现就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全省最先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县(市)之一。据统计,到2011年底,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3.52万,占总人口的20.39%;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超过18.8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8%。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健康、精神文化等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集中体现,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也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组织实施《海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培育一批较大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全市总数达到50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三、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实现全覆盖,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村(社区)开展“银龄互助”活动。村(社区)建立“银龄互助”工作小组。依托村(社区)老年人协会组织开展老年人互帮互助、以老助老的志愿服务活动,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空巢、高龄、失能和重残老年人,使开展“银龄互助”活动成为广大老年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老有所为、发挥余热的重要平台。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培育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现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和操作市场化。
  (四)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政府职能部门数据库管理,即时向社会提供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建立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96345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普遍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一键通”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

  四、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市社会福利中心和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要按照规划要求,改造升级、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力争在市区利用医疗机构腾退房等建设一所护理型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并配套设置养老护理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医护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重点向最低生活保障老人、生活困难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配送餐等服务,开放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健全法人登记制度。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发展普通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民办养老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四)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符合条件的,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五、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按照《海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出的养老设施“十二五”建设规模及2020远景规划,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医院、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用房建设。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市社区配套用房,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要通过腾退、置换相应房产予以配置。已经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用房要确定产权,切实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鼓励城乡社区利用布局调整后的学校、医院、办公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改造或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加大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按编制配足配强工作人员。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并可根据规模设置若干个公益性岗位,适当放宽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年龄限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技能水平,实行持证上岗。逐步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吸引更多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要积极倡导、发展志愿者服务队伍,志愿者由社区统一登记,并由社区统一安排,根据养老服务实际需求,提供服务。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市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并落实与养老服务相适应的市、镇(街道)财政资金保障增长机制。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
  1.居家养老服务站。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实质性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验收,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已享受星光老年之家补助的不重复补助)。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日常运行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补助,平均每个村(社区)每年不少于1万元,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服务的数量、质量考核情况统筹安排补助;对当年度被评为市级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2.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经费根据照料中心规模大小,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6万元补助。运行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补助每年不少于2万元。
  3.“银龄互助”活动。开展“银龄互助”活动的村(社区),市财政每年给予2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镇(街道)财政按1:1配套。镇(街道)根据村(社区)“银龄互助”活动开展的数量、质量考核情况统筹安排补助。
  4.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行经费由镇(街道)财政足额保障。市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足额保障。
  5.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以本市老年人为主的,按核定床位数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已享受市政府补贴的除外。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六)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市级评审组、镇(街道)评估组、村(社区)初评组的三级评估组织。调整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进行服务需求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引入中介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六、切实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扶持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养老服务规划的制定,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服务业发展与粮食局负责将养老服务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市司法局负责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市教育局负责城乡社区老年人学习教育的指导和扶持帮助,鼓励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专业技能人才培训;市公安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批设立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和组织,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政府投入资金的保障,监管政府投入资金使用,养老服务业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的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置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和鉴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益维护工作;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市卫生局负责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制定有关居家养老服务中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保健、医疗、护理、急救、康复等措施制度;市电信公司负责养老服务相关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并落实优惠政策;团市委负责志愿者队伍建设;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
  (三)营造氛围。要积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紧迫性,促使全社会深刻认识人口老龄化对家庭养老带来的重大影响,转变养老观念,自觉地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养老服务,引导养老服务消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舆论监督机制,督促有关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嘉兴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发表于 2014-4-13 12: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楼主您辛苦了。。。
发表于 2014-4-19 01: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发表于 2014-4-24 05:55: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帮顶顶!!
发表于 2014-4-28 20: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东东啊
发表于 2014-5-2 03: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帮你顶下哈!!
发表于 2014-5-19 00: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抢、我抢、我抢沙发~
发表于 2014-6-25 13: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排支持下
发表于 2014-8-7 14:4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过来看看的
发表于 2014-8-8 17: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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