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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13-5-30 11:42| 发布者: 天下心| 查看: 13869| 评论: 13|原作者: 手可摘星辰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嘉兴市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稳步推进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综合能力,现就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全面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全面建立动态管理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系统、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形成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3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三)制定系统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适度普惠为目标,从养老产业化的高度,制定养老服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现代服务业和社区建设规划。以我市现代化网络型田园城市建设和农房集聚改造为契机,将养老服务机构用房与医院、学校、菜场等社区配套设施作为同等重要的内容,以硬性指标列入城市居住区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配套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要达到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已建小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厂房、学校、村(居)办公楼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区域特色的市、县(市、区)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近期、中长期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明确规划选址、用地性质、建设时序、考核评价等内容,确保规划、计划、行动“三位一体”,全面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
 
     (四)制定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规划。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各地要在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3%-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确保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需求。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机构模式。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老人、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原则上每个镇(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医疗康复和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可逐步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市场推动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发展居养型养老机构。
 
     三、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五)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或小型养老机构。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六)鼓励兴办为老服务组织、机构。
 
     鼓励民间资本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为老服务实体,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街道、社区利用辖区内医疗机构、理发、浴池、餐饮、家电维修、超市等服务资源,构建“助老服务网”,并采取社区社会组织形式登记备案。
 
     (七)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化方式。
 
     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协调为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专业、个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各地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四、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八)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
 
     大力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九)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十)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
 
     五、注重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十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
 
     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六、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从2012年起,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
 
     (十三)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当地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建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对象入住评估制度和养老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及监督检查制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
 
     (十四)完善养老服务政策性保险制度。
 
     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市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投保费用,各县(市、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加快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十六)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十七)探索养老服务新机制。
 
     实行居家养老服务招标制度,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社会机构进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新机制,鼓励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通过资金、信息引导和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在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之间形成贯通机制,确保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场所,满足不同养老服务需求。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保障。
 
     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并向农村倾斜。从2012年起,市财政要对市本级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的补助基础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新建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开展等级评定,经验收合格的5A、4A、3A级服务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营运正常的5A、4A、3A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市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另行制订。
 
     (二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院提供育养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型、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协商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32号)执行。
 
     八、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二十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要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切实做到有机构、有职责、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镇(街道)要依托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镇(街道)、社区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配备必要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专门工作场所。各地要切实增强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功能,分级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镇(街道)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
 
     (二十二)加快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护理专业。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协调专业劳务公司,以劳务外包、岗位派遣等用工形式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岗位人数按享受政府养老补助老人数的5:1比例设置,每个站点最少一名公益性岗位。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切实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水平。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社工队伍,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为高龄、残疾老人提供服务。积极推广“银龄互助”、“时间银行”等行动,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加入到养老服务行列。
 
     (二十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评定制度。
 
     各级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护理员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评工作。市、县(市、区)设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专项经费,对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后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实现持证上岗。
 
     九、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各项养老福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把养老服务事业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工作作为“三城一市”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进行逐级考核。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嘉报集团、嘉广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法规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大力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要加强照护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广泛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在全社会大力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政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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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大大梦想 2014-4-14 20:51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引用 qqqdoc64 2014-4-20 21:22
这是什么东东啊
引用 bflpeb46 2014-4-25 06:17
不知该说些什么。。。。。。就是谢谢
引用 风萧萧 2014-4-29 13:37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引用 kwmmzg01 2014-5-3 20:31
帮帮顶顶!!
引用 uletnw11 2014-5-22 00:57
找到好贴不容易,我顶你了,谢了
引用 vugllg73 2014-6-21 02:27
顶不错 支持下
引用 孝行天下 2014-10-31 18:03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引用 易水寒 2014-11-7 15:50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引用 pgrzob89 2014-11-20 11:29
路过,学习下
引用 iivugu17 2014-11-21 19:40
帮帮顶顶!!
引用 ihtgmu96 2014-11-30 07:43
写的真的很不错
引用 xiaoxin 2015-2-16 06:04
帮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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