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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2013-5-30 11:09| 发布者: txxin| 查看: 12849| 评论: 9|原作者: heygirl

摘要: 各街道: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1〕1 ...
各街道: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1〕159号)精神,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上述津贴标准包含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的高龄津贴。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高龄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并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无身份证号码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年龄证明。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并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仅享受津贴标准提高,其他条件没有变化,无须再次提交申请,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每月填报升级变动情况审批表,并上报街道、区民政局审批。
 
     2、审核。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在每月10日前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每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3、审批。区民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并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报市民政局备案。
 
     《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四、发放要求
 
     高龄津贴的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人逐月发放,由街道办事处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高龄津贴发放到位。街道办事处要协调金融机构,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银行存折,实施社会化发放。
 
     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次月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月度起申请高龄津贴。
 
     户籍新迁入社区(村)的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从迁入当月起申请,从迁入之月起计发。户籍迁出社区(村)或亡故的,所在社区(村)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符合年龄条件的当月起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津贴停止发放。因音讯全无而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后,可以重新申请高龄津贴,核准后,从停止发放津贴的当月补发。
 
     已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但在高龄津贴发放前已经亡故、迁出的,可采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到位。
 
     五、管理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街道办事处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要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已丧失享受条件的情况,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各街道办事处每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同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月15日前将本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人员(或人员增减)电子数据提供给区民政局。同时,区民政局将上月城乡居民社会保险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反馈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安排拨付,每月20日前将所需资金拨付给街道办事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区民政局实际发放情况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区民政局每年1月底之前,核实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报市民政局,由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进行体制结算。
 
     六、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各街道要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人民群众对已核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七、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街道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80-89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1年4月1日起计发。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杭州市滨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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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阳光下的爱 2014-4-11 23:04
小手一抖,钱钱到手!
引用 kwmmzg01 2014-4-17 14:46
我是来刷分的,嘿嘿
引用 易水寒 2014-4-22 22:28
过来看看的
引用 zlyfwu63 2014-4-28 02:47
真是 收益 匪浅
引用 uevwte04 2014-4-30 17:07
相当不错,感谢无私分享精神!
引用 uletnw11 2014-5-9 15:39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引用 bbripb29 2014-7-3 20:34
支持楼主,拥护楼主,楼主英明呀!!!
引用 wifcbs88 2014-10-18 02:56
这是什么东东啊
引用 爱心天使 2015-4-11 08:14
写的真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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