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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桐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桐庐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共享品质生活和改革开放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桐庐县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含)至9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130元,100周岁(含)以上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33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程序
1. 桐庐户籍并参加本县社会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需提交申请。
2. 桐庐户籍但未参加本县社会保险或户籍新从县外迁入本县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在到龄的前一月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高龄津贴申请表》,经村(社区)初审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将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申请材料(申请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开户银行存折帐号复印件(工行、农村合作银行或邮政银行)报县民政局(老龄办)。县民政局(老龄办)审核后,每月10日前将新增享受高龄津贴名单汇总,报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
3.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提高享受津贴标准,其他条件没有变化的,无须再提交申请。
四、发放办法
1.高龄津贴由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发放管理。
2.高龄津贴从到龄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月止。
3.高龄津贴由县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15日前发放至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筹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高龄津贴,其中每人每月30元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资金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外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周密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
2.加强配合。各乡镇(街道)及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并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建立健全高龄老人基础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不漏发、不超发、不重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申请和审核工作,建立健全老年人个人档案基础数据库,及时将已去世高龄老人情况告知劳动保障部门,并协助做好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上级部门检查、考核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的审核工作,每半年与民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对一次户籍变动情况。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3.严肃纪律。从事高龄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由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长寿保健补助同时取消。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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