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案例: 李某于196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1996年,赵某因病去世,朋友一人独居。平时儿女少有看望。2007年经人介绍,李某与64岁的周某相识。俩人都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朋友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在儿女的干涉下,李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虽然经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其实这是一个极其现实又难处理的老年人婚姻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人的婚姻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丧偶老人再婚,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李某的儿女无视婚姻法的规定,出于旧的思想观念或者其他原因。阻止其再婚,这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李某的子女干涉父亲和周某的婚姻自由的行为,只有给其讲解相关法律,并请有关部门协助,帮助他们正确对待老人再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