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 丽水市高龄老人补贴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使广大高龄老人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要求,结合丽水实际,对现有高龄老人补贴政策进行整合和补充,建立全市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补贴(以下简称“高龄补贴”)制度。有关事项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高龄补贴制度,是实现我市社会福利制度由传统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临时性、不确定救济向常态化、制度性保障转变的重要举措。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整体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基本制度相适应的高龄补贴制度。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高龄补贴保障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保障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保障对象,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三、高龄补贴对象 凡具有丽水市户籍或在我市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所有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补贴。 四、标准和享受期限 高龄补贴发放标准: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元标准不变;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含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0元高龄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含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30元高龄补贴和民政发放的300元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助金); 制度实施时,90岁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10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今后老年人凡到90岁或100岁时,均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 高龄老人到达8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高龄补贴,死亡次月起停发高龄补贴。 高龄补贴与其它待遇可同时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发放渠道和形式 (一)发放渠道 1.高龄老人补贴由高龄老人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所在地发放。 (1)企业离退休和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人的高龄补贴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原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2.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县(市、区)老龄办负责发放。 (二)已经批准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高龄补贴。 1.死亡; 2.失踪6个月以上; 3.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上述情形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高龄老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核查,并及时通知发放责任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停止发放高龄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市或再度出现,以及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自处罚期满之日起,可重新通知发放责任部门按规定予以发放。 六、资金来源 (一)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一次性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七、管理要求 (一)高龄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高龄补贴由各经办机构根据核定后的人员和补贴标准,实行社会化每月发放,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 (二)高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三)各级经办机构做好高龄老人的核实,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发放,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八、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及时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高龄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人民群众对已核准或已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向所在地的社保和民政(老龄)部门举报,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纠正,并书面答复举报者。 九、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补贴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十、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情况,可制定相应的发放管理办法。 十一、本办法由市老龄工委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