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 (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以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3%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每年公布一次。 (四)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0.4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的,由接收管理单位缴纳。 单位破产、改制时,已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由本人按每人0.3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时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补缴门诊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补缴金额=0.4万元(灵活就业人员为0.3万元)×[(120-已缴月数)/120]。 三、门诊医疗待遇 (六)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按规定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或缴清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次月起,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门诊医疗个人账户,并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