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抓紧实施门诊救助和住院定额救助。门诊救助的对象主要是低保、五保、三无对象以及低保标准150%以内低收入家庭中的慢性病患者。门诊救助可以采取按实际产生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设置封顶线的救助方式,也可以采取发放门诊助医卡的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病种,单独设定救助政策,解决他们长期用药难的问题。住院定额救助可以缓解救助对象垫付不起医药费、有病不敢上医院的问题,可以帮助救助对象政府资助参保后能充分享受到医疗保险的补偿。各地要按照浙民低〔2008〕153号文件的要求,抓紧调整政策,开展住院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扣除医疗保险补偿和医院的优惠减免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在一定额度内给予全额救助。超出额度的费用按原有的比例实施救助。具体额度各地自行确定。 二、积极开展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开展医疗救助即时结报服务是完善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效率的重要环节。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协调,搭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要指定定点医院,通过手工操作,实现低保、五保、三无对象医疗救助即时结报,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完善。符合即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医疗救助部分由定点医院定期统一向医疗救助管理部门结算。 三、加大重大病救助力度。随着筹资水平的增加,各地要加大对患重大病救助对象的救助力度,在原有基础上,根据筹资情况酌情提高救助比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二次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较多的情况下,给予二次救助。 四、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根据省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5年行动计划要求,从2008年到2012年,地方医疗救助筹资要从人均6元增加到人均10元。按照每年人均增加1元计算,2009年要达到人均7元。各地要高度重视,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确保年度筹资任务的完成。同时要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当年度资金结余率原则上不超过10%;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成医疗救助资金监督小组,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