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函〔2009〕166号)、《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函〔2011〕20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等相关文件的新要求、新规定,现重新制订《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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